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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大联赛官方入口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2026年7月修订)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6-09-03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第一章 总则



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五大联赛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大联赛官方入口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
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纪律处分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。其中,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仅适用于已被学校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。

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应当坚持客观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

第二章 申诉机构


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申诉委员会”),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,并组织开展复查。

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。必要时,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委员会人数为单数。

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,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
第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,学生也可以申请其回避:

(一)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;

(二)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;

(三)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;

(四)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。

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会议议决事项,应有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


第三章 申诉的受理


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,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。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学院、班级、学号、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、申诉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;

(三)提出申诉的本人签名及日期。

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,并告知申诉人:

(一)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,予以受理;

(二)申诉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给予指导,并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予以补正。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。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,视为自动撤回申诉;

(三)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,不予受理,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
第四章 申诉的处理



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。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。必要时,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:

(一)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,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;

(二)自行组织调查;

(三)其他必要的方式。

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5日。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。

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、依据正确、程序合法、处分适当的,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;

(二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:

1.认定事实不存在,或者学校超越职权、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;

2.认定事实清楚,但认定情节有误、定性不准确,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;

3.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。

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情形的,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第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。撤回申诉的,视为未提出申诉,申诉复查终止。

第十五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六条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抵触的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。


第五章 附则



第十八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学生、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“以上”“以下”均包含本级在内;“日”指工作日,不含法定节假日。

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原《五大联赛官方入口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2023年9月修订)》同时废止。